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87.06.11訂定)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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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訓練對象 具下列資格之一,並經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者,由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以下簡稱司研所)依審查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訓練: (一)登錄及執行律師職務六年以上且自行申請轉任者。 (二)經甄試合格者。 (三)司法院主動遴選者。 登錄及執行律師職務未滿六年之自行申請轉任人員,經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者,應依審查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參加當期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之訓練。 前項人員之訓練重點、期間、成績、報到、請假、受訓資格之廢止及訓練津貼等有關事項,依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訂定之規定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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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第2條的規定,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的訓練對象有以下三種資格之一:(一)登錄及執行律師職務六年以上且自行申請轉任者,(二)經甄試合格者,(三)司法院主動遴選者。如果律師的登錄及執行職務未滿六年,但通過審查委員會的審議通過者,則需參加當期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的訓練。至於前述人員的訓練事項,則依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的規定進行,包括訓練重點、期間、成績、報到、請假、受訓資格之廢止及訓練津貼等相關事項。
相關函釋 1 則
- 法人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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