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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87.06.11訂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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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訓練對象 具下列資格之一,並經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者,由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以下簡稱司研所)依審查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訓練: (一)登錄及執行律師職務六年以上且自行申請轉任者。 (二)經甄試合格者。 (三)司法院主動遴選者。 登錄及執行律師職務未滿六年之自行申請轉任人員,經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者,應依審查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參加當期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之訓練。 前項人員之訓練重點、期間、成績、報到、請假、受訓資格之廢止及訓練津貼等有關事項,依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訂定之規定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第2條的規定,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的訓練對象有以下三種資格之一:(一)登錄及執行律師職務六年以上且自行申請轉任者,(二)經甄試合格者,(三)司法院主動遴選者。如果律師的登錄及執行職務未滿六年,但通過審查委員會的審議通過者,則需參加當期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的訓練。至於前述人員的訓練事項,則依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的規定進行,包括訓練重點、期間、成績、報到、請假、受訓資格之廢止及訓練津貼等相關事項。

相關函釋 1

  • 法人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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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87.06.11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87.06.11訂定)第 2 條規定:「二、訓練對象 具下列資格之一,並經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87.06.11訂定)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