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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87.06.11訂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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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訓練重點及期間 登錄及執行律師職務六年以上,自行申請轉任且承辦訴訟案件未達二百件者,其訓練期間為五十二週。訓練課程分為法律實務及專業法規課程、審判實習訓練二種,並分三階段實施: (一)第一階段為十七週,由司研所辦理,課程內容以法律實務及專業法規課程為主,並舉行擬判測驗,其科目及方式於測驗前公布之。法律實務課程包括各項實務要領及經驗之傳授、書類之擬作與講評、相關法律問題研究報告之撰寫、各項實務運作之練習等;專業法規課程,例如智慧財產權、鑑識常識、金融犯罪、醫療糾紛、犯罪心理學等。 (二)第二階段為三十三週,由司法院分配受訓人員至法院學習審判實務,民事十六週、刑事十七週,由負責訓練之法院院長,遴選學驗俱優且富有熱忱之法官,負責指導受訓人員。 (三)第三階段為二週,返回司研所進行學習心得報告、法律實務課程研究及綜合研討,並舉行口試。 登錄及執行律師職務六年以上,自行申請且承辦訴訟案件二百件以上者,或經甄試合格者,其訓練期間為三十五週。訓練課程分為法律實務課程及審判實習訓練二種,並分三階段實施: (一)第一階段為十七週,由司研所辦理,課程同前項(一)。 (二)第二階段為十六週,由司法院分配受訓人員至法院學習審判實務,民事、刑事各八週,由負責訓練之法院院長,遴選學驗俱優且富有熱忱之法官,負責指導受訓人員。 (三)第三階段為二週,返回司研所進行學習心得報告、法律實務課程研究及綜合研討,並舉行口試。 司法院主動遴選者,其訓練期間為十七週,訓練課程分二階段實施:(一)第一階段為十六週,由司法院分配至法院學習審判實務,民事、刑事各八週,並由負責訓練之法院院長,遴選學驗俱優且富有熱忱之法官,負責指導受訓人員。 (二)第二階段為一週,至司研所進行學習心得報告、法律實務課程研究及綜合研討。 前三項各階段訓練期間與實施次序,得視實際需要,提經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委員會決議增減或變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第3條規定了法官職前訓練的重點和期間。根據該條款,登錄及執行律師職務六年以上,且自行申請轉任,且承辦訴訟案件未達二百件者,訓練期間為五十二週。訓練課程分為法律實務及專業法規課程和審判實習訓練兩種,並分三個階段實施。第一階段為十七週,由司法研究所辦理,課程主要包括法律實務和專業法規課程。第二階段為三十三週,由司法院分配受訓人員至法院學習審判實務,民事和刑事各占一半的時間。最後一個階段為兩週,受訓人員返回司法研究所進行學習心得報告、法律實務課程研究及綜合研討,並舉行口試。 另外,根據該條款,登錄及執行律師職務六年以上,自行申請且承辦訴訟案件二百件以上,或經甄試合格者,訓練期間為三十五週,訓練課程和前一項相同。同樣分為三個階段進行。最後,司法院主動遴選者的訓練期間為十七週,也分為兩個階段。

相關函釋 2

  • 智慧財產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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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87.06.11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87.06.11訂定)第 3 條規定:「三、訓練重點及期間 登錄及執行律師職務六年以上,自行申請轉任且承辦訴訟案件未達二百件者,其訓練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87.06.11訂定)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