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87.06.11訂定)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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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訓練成績 訓練成績除司法院主動遴選者依第三點第三項規定,為審判實習訓練成績外,其他受訓人員之成績,分為下列三款,均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 (一)法律實務及專業法規課程學習成績:以各擬判測驗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計算之。不及格者,得予補考一次。 (二)審判實習訓練成績:由負責訓練之法院,隨時考核受訓人員之專業素養、辦案能力、敬業精神、勤惰及生活情形,並於訓練期滿時,填具訓練成績考核表(格式如附件)報司研所彙整。 (三)口試成績。 第一項各款訓練成績均及格並經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始完成轉任程序,並依審查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予以派職。 第一項各款訓練成績有項目不及格者,應經審查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職前訓練委員會審議,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除有核算錯誤情事應予更正外,成績經評定為不及格者,廢止受訓資格,並送司法院核定。 (二)審判實習訓練成績之評定,如有違反訓練規定或其他不當之情事,得敘明理由,退還原審判實習訓練法院重新評定。 經退還原審判實習訓練法院重新評定者,該法院應於文到十五日內,依退還意旨重新評定,未依限評定者,職前訓練委員會得逕予核定成績及格,或准予延長審判實習訓練期間。 第四項准予延長審判實習訓練期間不得逾原審判實習訓練期間,並以一次為限。延長審判實習訓練期滿成績仍評定為不及格者,如有前項第二款規定之情事,職前訓練委員會得退還原實務訓練法院重新評定或逕予核定為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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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87.06.11訂定)第4條,訓練成績分為三款:法律實務及專業法規課程學習成績、審判實習訓練成績和口試成績。這三款訓練成績都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除了司法院主動遴選者的審判實習訓練成績,其他受訓人員都需要達到這個及格分數才能完成轉任程序並派職。 假如有一項訓練成績不及格,根據審查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該成績需要由職前訓練委員會重新評定。如果仍然不及格,則根據具體情況有以下兩種處理方式: 1. 廢止受訓資格並送司法院核定:如果成績評定為不及格且沒有核算錯誤,受訓資格將被廢止並需要送司法院核定。 2. 退還原審判實習訓練法院重新評定:如果審判實習訓練成績評定有違反訓練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原審判實習訓練法院可以重新評定該成績。 根據該要點第四項所提到的延長審判實習訓練期間,延長期間不得超過原訓練期間,且只能延長一次。如果延長審判實習訓練期滿後,成績仍然評定為不及格,根據前述第二款的規定,職前訓練委員會可以選擇退還原實務訓練法院重新評定或直接核定為及格。 以上法規及相關規定資訊皆來自司法院公布的相關法規文件,並根據該文件所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釐清。
相關函釋 1 則
- 核名詞
- 錯誤名詞
- 廢止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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