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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87.06.11訂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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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報到 受訓人員,於收受訓練通知後,除經司法院同意延訓外,應於指定期日依訓練通知之規定,至指定機關報到。 受訓人員因疾病、懷孕、分娩、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無法立即接受訓練,得於公告或收受訓練通知後十五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司法院申請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無法立即接受訓練事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司法院申請補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補訓,並廢止其受訓資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87.06.11訂定)第5條規定,受訓人員在收到訓練通知後,應按照通知上的規定,在指定期日前向指定機關報到,除非經司法院同意延訓。如果受訓人員因疾病、懷孕、分娩、父母病危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的原因而無法立即接受訓練,則可在公告或收到訓練通知後的十五天內提交足夠的證明文件向司法院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若逾期未提出申請則不予受理。受訓人員在得知無法立即接受訓練的原因後,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的期限從得知時開始計算。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的人應在原因消滅後的三個月內提交足夠的證明文件向司法院申請補訓,若逾期未提出申請則視同放棄補訓,並廢止其受訓資格。 上述解答參考資料為司法院官方網站上的《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於2022年9月1日查閱)。

相關函釋 1

  • 期日名詞
  • 核定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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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87.06.11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87.06.11訂定)第 5 條規定:「五、報到 受訓人員,於收受訓練通知後,除經司法院同意延訓外,應於指定期日依訓練通知之規定,至指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87.06.11訂定)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