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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87.06.11訂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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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請假 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之請假,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事假、病假(含延長病假)、婚假、喪假、娩假、流產假及休假日數應按職前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在訓練期間,原准延長病假經銷假繼續訓練者,應相對延長其審判實習訓練期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第6條規定,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的請假事宜要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其中,事假、病假(包括延長病假)、婚假、喪假、娩假、流產假及休假日數應根據職前訓練月份在全年中所占比例計算,不滿半天的按半天計算,超過半天但不滿一天的按一天計算。在訓練期間,若有原核准延長病假的情況,經銷假後可以繼續進行審判實習訓練。

相關函釋 1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法規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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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87.06.11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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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87.06.11訂定)第 6 條規定:「六、請假 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之請假,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事假、病假(含延長病假)、婚假、喪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87.06.11訂定)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