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87.06.11訂定)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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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請假 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之請假,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事假、病假(含延長病假)、婚假、喪假、娩假、流產假及休假日數應按職前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在訓練期間,原核准延長病假經銷假繼續訓練者,應相對延長其審判實習訓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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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第6條規定,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的請假事宜要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其中,事假、病假(包括延長病假)、婚假、喪假、娩假、流產假及休假日數應根據職前訓練月份在全年中所占比例計算,不滿半天的按半天計算,超過半天但不滿一天的按一天計算。在訓練期間,若有原核准延長病假的情況,經銷假後可以繼續進行審判實習訓練。
相關函釋 1 則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法規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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