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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87.06.11訂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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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訓資格之廢止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受訓資格: (一)無正當理由,未於規定之時間內接受訓練。 (二)受訓期間除公假、結婚、分娩、產前假、陪產假、流產、重大傷病、喪假、捐贈骨髓或器官假外,請假時數合計超過訓練日數百分之二十者。 (三)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應廢止其受訓資格。 (四)中途放棄受訓者。 (五)曠課累計超過訓練日數百分之五日者。 (六)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所列情事之一者。 (七)品德操守不佳,足以損害司法信譽者。 (八)不當社交、理財或言行不檢,足以損害司法信譽者。 (九)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不適任法官者。 前項廢止受訓資格處分應由職前訓練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送司法院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87.06.11訂定)第7條的規定,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將會被廢止其受訓資格: 1. 無正當理由未於規定時間內接受訓練。 例如:受訓人員遲到或者缺席訓練課程,但無法提供合理的解釋。 2. 受訓期間除公假、結婚、分娩、產前假、陪產假、流產、重大傷病、喪假、捐贈骨髓或器官假以外,請假時數合計超過訓練日數百分之二十。 例如:受訓人員休假或請假的時間超過訓練日數的20%。 3. 延長病假期滿後仍不能銷假並繼續訓練。 例如:受訓人員因病請假,但在病假期滿後無法回歸訓練。 4. 中途放棄受訓。 例如:受訓人員在訓練過程中主動放棄繼續接受訓練。 5. 曠課累計超過訓練日數百分之五日。 例如:受訓人員未能按照訓練計劃出席訓練課程的時間超過訓練日數的5%。 6. 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所列情事之一。 例如: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被發現有侵犯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所列明的不當行為。 7. 品德操守不佳,足以損害司法信譽。 例如:受訓人員的言行或行為不符合法官的職業操守和品德要求,可能對司法的信譽造成損害。 8. 不當社交、理財或言行不檢,足以損害司法信譽。 例如:受訓人員在社交、理財或言行方面的不當行為,可能對司法的信譽造成損害。 9. 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不適任法官。 例如:根據具體的證據事實,可以認定受訓人員不適合擔任法官職務。 根據上述規定,對於廢止受訓資格的處分,必須由職前訓練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送司法院核定。 參考資料: 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87.06.11訂定)第 7 條

相關函釋 1

  • 廢止名詞
  • 第二十八條條文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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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87.06.11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87.06.11訂定)第 7 條規定:「七、受訓資格之廢止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受訓資格: (一)無正當理由,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87.06.11訂定)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