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87.06.11訂定)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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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訓練津貼受訓人員按實際受訓期間,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保險:一、執行律師職務六年以上未滿十年,比照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二、執行律師職務十年以上未滿十四年,比照薦任第八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三、執行律師職務十四年以上,比照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審判實習訓練期間,受訓人員因學習事務而出差者,其交通費依各法院規定核實開支,雜費、宿費得按薦任人員出差應支數額三分之一報支。上述旅費由各訓練法院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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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第8條,執行律師職務的受訓人員在實習訓練期間可以獲得津貼,並且可以根據執行律師職務年資的不同,按照薦任第七職等、第八職等或第九職等的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放津貼。考試受訓人員因學習事務出差時的交通費則按照各法院的規定核實開支,雜費和宿費則可以按照應支數額的三分之一報支。旅費由各訓練法院負擔。 這一條法規的參考資料是《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訂定於民國87年6月11日。根據這份法規,執行律師職務的受訓人員在實習訓練期間可以獲得津貼,並且津貼的金額會根據執行律師職務的年資來確定,符合不同職等的本俸一級俸給標準。此外,法規還提到,受訓人員因學習事務出差時的交通費可以根據各法院的規定核實開支,而雜費和宿費則可以按照應支數額的三分之一報支。最後,旅費則由各訓練法院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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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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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