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套用院印刑事傳票少年法庭通知書管理要點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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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院暨所屬法院基於業務需要,須將印信拓模或縮小製模套用於刑事傳票(含少年法庭通知書)者,應報請院長核准,並檢具印信拓模報備表(如附件一)報請司法院核轉印信原製發機關二份備查。本院應報三份,本院所屬法院應備四份,報經本院存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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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套用院印刑事傳票少年法庭通知書管理要點第1條》,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需要將印信拓模或縮小製模套用於刑事傳票(包括少年法庭通知書)時,必須向院長報請核准,並檢附印信拓模報備表(附件一)報請司法院同意,同時備份報送印信原製發機關查存。臺灣高等法院需報送三份,所屬法院則需報送四份,並由臺灣高等法院存轉相關文件。 相關資料:《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套用院印刑事傳票少年法庭通知書管理要點第1條》,2018年5月31日修正,檢自臺灣高等法院官方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2xxT88T.jsp
- 傳票名詞
- 少年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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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