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院暨所屬法院基於業務需要,須將印信拓模或縮小製模套用於刑事傳票(含少年法庭通知書)者,應報請院長核准,並檢具印信拓模報備表(如附件一)報請司法院核轉印信原製發機關二份備查。本院應報三份,本院所屬法院應備四份,報經本院存轉。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5.11.23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套用院印刑事傳票少年法庭通知書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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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付印時,由承辦人員會同總務人員監督套印工作。
三、院印之下方邊沿處加印「本傳票無本院審判長或法官及書記官簽名或蓋章者無效」字樣(樣式如附件二)、「本通知書無本院審判長或法官及書記官簽名或蓋章者無效」字樣(樣式如附件三)。
四、套用院印傳票(含少年法庭通知書)付印完竣,由承辦人員與總務人員會同點清張數,由總務人員領回保管,設簿登記。
五、套用院印傳票(含少年法庭通知書)由刑事紀錄科科長指定股長(未分股辦事之法院應指定書記官 )以上人員統籌向總務科領取,為便於稽考應設簿登記其張數。
六、各承辦股書記官向刑事紀錄科科長請領套用院印傳票(含少年法庭通知書)時,應於登記簿上記明張數,並應簽收妥為保管使用。
七、每次新印製套用院印傳票(含少年法庭通知書)後,應將印製張數、監印情形簽報院長核備。
八、本要點實施前已印製之套用院印傳票(含少年法庭通知書),應即依照本辦法有關之規定辦理補正手續。
九、(刪除)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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