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套用院印刑事傳票少年法庭通知書管理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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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院印之下方邊沿處加印「本傳票無本院審判長或法官及書記官簽名或蓋章者無效」字樣(樣式如附件二)、「本通知書無本院審判長或法官及書記官簽名或蓋章者無效」字樣(樣式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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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套用院印刑事傳票少年法庭通知書管理要點第 3 條的規定,當院印的下方邊沿處加印「本傳票無本院審判長或法官及書記官簽名或蓋章者無效」字樣或「本通知書無本院審判長或法官及書記官簽名或蓋章者無效」字樣時,若沒有經本院審判長、法官或書記官的簽名或蓋章,則該傳票或通知書無效。 參考資料: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套用院印刑事傳票少年法庭通知書管理要點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V0060061
- 傳票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通知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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