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套用院印刑事傳票少年法庭通知書管理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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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套用院印傳票(含少年法庭通知書)付印完竣,由承辦人員與總務人員會同點清張數,由總務人員領回保管,設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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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上述問題並未提及承辦人員與總務人員共同點清張數並由總務人員領回保管的情況,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的釋義和範例。
相關函釋 1 則
- 傳票名詞
- 少年名詞
- 通知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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