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套用院印刑事傳票少年法庭通知書管理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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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套用院印傳票(含少年法庭通知書)由刑事紀錄科科長指定股長(未分股辦事之法院應指定書記官 )以上人員統籌向總務科領取,為便於稽考應設簿登記其張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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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套用院印刑事傳票少年法庭通知書管理要點第5條,套用院印傳票由刑事紀錄科科長指定股長或未分股辦事之法院指定書記官以上人員統籌向總務科領取,並需設立簿冊登記其張數。 根據「法院手冊-刑事審判篇」,刑事紀錄科所屬人員負責管理法院的刑事傳票,包括少年法庭通知書。為了便於追蹤使用情況,該科指定股長或書記官以上職位的人員負責統籌領取套用院印傳票的工作。此外,為了確保傳票的正確使用和控制數量,法院應該設立登記簿冊記錄傳票的張數。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套用院印刑事傳票少年法庭通知書管理要點」,該管理要點的第5條規定了套用院印傳票的管理流程。根據該條,刑事紀錄科科長(或未分股辦事之法院的書記官)將指定的股長統籌向總務科領取套用院印傳票。此外,該條還提到為了便於追蹤傳票的使用情況,應該設立簿冊登記其張數。
- 傳票名詞
- 少年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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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