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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套用院印刑事傳票少年法庭通知書管理要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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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付印時,由承辦人員會同總務人員監督套印工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套用院印刑事傳票少年法庭通知書管理要點第2條規定,付印時,承辦人員應與總務人員一同監督院印工作。這意味著在印製刑事傳票或少年法庭通知書時,承辦人員必須與總務人員合作,確保院印工作的正確進行。這條規定的目的是防止因監督不到位而產生錯誤的印製工作。這一要求可以在法庭程序中起到保障公平正義的作用。

相關函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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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套用院印刑事傳票少年法庭通知書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套用院印刑事傳票少年法庭通知書管理要點第 2 條規定:「二、付印時,由承辦人員會同總務人員監督套印工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套用院印刑事傳票少年法庭通知書管理要點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