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套用院印刑事傳票少年法庭通知書管理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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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付印時,由承辦人員會同總務人員監督套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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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套用院印刑事傳票少年法庭通知書管理要點第2條規定,付印時,承辦人員應與總務人員一同監督院印工作。這意味著在印製刑事傳票或少年法庭通知書時,承辦人員必須與總務人員合作,確保院印工作的正確進行。這條規定的目的是防止因監督不到位而產生錯誤的印製工作。這一要求可以在法庭程序中起到保障公平正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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