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電子筆錄調閱注意事項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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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律師調閱法院電子筆錄前,應填具憑證聲請單,並檢附律師證書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乙份,掛號郵寄司法院資訊管理處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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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律師在調閱法院電子筆錄之前,應填寫憑證聲請單,同時附上律師證書和身分證正反面的影本各一份,并使用掛號郵寄方式向司法院資訊管理處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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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