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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電子筆錄調閱注意事項

  • 異動日期:92 年 12 月 15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1 條

一 法院閱卷室應準備法院電子筆錄調閱憑證聲請書,供聲請人索取。

第 2 條

二 律師調閱法院電子筆錄前,應填具憑證聲請單,並檢附律師證書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乙份,掛號郵寄司法院資訊管理處聲請。

第 3 條

三 司法院資訊管理處審律師之聲請文件無誤後,郵遞該律師之憑證聲請書影本及憑證磁片各乙份至領取憑證法院之閱卷室,並以電子郵件函知律師。

第 4 條

四 法院閱卷室於收到律師之憑證聲請書影本及憑證磁片後,請依該聲請書填載之律師聯絡電話,通知律師攜身分證正本,親至閱卷室領取憑證磁片。

第 5 條

五 律師親至法院閱卷室領取憑證磁片時,法院應對其身分證與憑證聲請書內容,並查驗其身分無誤後,經律師於憑證聲請書影本之「聲請人簽名」欄內簽名後,交付該律師之憑證磁片。

第 6 條

六 律師簽名後之憑證聲請書,法院應每週彙整,勿庸備文,郵寄司法院資訊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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