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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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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律師親至法院閱卷室領取憑證磁片時,法院應
核
對其身分證與憑證聲請書內容,並查驗其身分無誤後,經律師於憑證聲請書影本之「
聲請人
簽名」欄內簽名後,交付該律師之憑證磁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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