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電子筆錄調閱注意事項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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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司法院資訊管理處審核律師之聲請文件無誤後,郵遞該律師之憑證聲請書影本及憑證磁片各乙份至領取憑證法院之閱卷室,並以電子郵件函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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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院電子筆錄調閱注意事項第3條規定,在司法院資訊管理處審核律師的聲請文件無誤後,將郵遞律師的憑證聲請書影本和憑證磁片各一份至領取憑證的法院閱卷室。此外,也會透過電子郵件通知律師。根據這個條文,司法院資訊管理處將審核律師的聲請文件,並確認沒有任何錯誤後,會將律師的憑證聲請書和磁片郵遞給領取憑證的法院閱卷室。同時,司法院也會透過電子郵件告知律師相關訊息。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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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