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遷調作業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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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本要點所定之期間,除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之期間,司法院得配合司法官訓練所分發作業,以司法官訓練所二期分發間隔時間,在十個月以上十四個月以下,視為一年外,餘均以曆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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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在法官遷調作業要點第13條中规定,除了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的期間外,司法院可以根据司法官訓練所的分發作業来计算期間。具体而言,司法官訓練所分發的间隔时间在十个月以上十四个月以下,可以视为一年,其余的期間则按照历年计算。 此條例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司法院法官遷調作業要點》。根據該要點的描述,司法官的遷調可以根據司法官訓練所的分發作業來進行,並且有一段時間被視為一年。這可以用以下範例來說明:如果司法官訓練所分發的間隔時間是十一个月,那麼這段時間將被視為一年,而不是十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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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