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遷調作業要點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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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法官因有「第一、二審法院清理民刑事遲延案件注意要點」第八點之情形而受懲處者,自懲處之日起二年內,不依其志願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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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遷調作業要點第12條的規定,如果一名法官因違反「第一、二審法院清理民刑事遲延案件注意要點」第八點而受到懲戒處分,則在受到懲戒處分的日子起計算,接下來的兩年內,該法官不能依照自己的意願進行遷調的申請。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法官在未來的二年內,能夠全心全意地盡職履行原就職務而不會有其他變動或干擾。這也是一種對法官責任和紀律的約束措施。 具體的參考資料和範例,我並沒有找到具體關於法官遷調作業要點第12條的資料或案例。
- 懲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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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