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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遷調作業要點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 法官因有「第一、二審法院清理民刑事遲延案件注意要點」第八點之情形而受懲處者,自懲處之日起二年內,不依其志願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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