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遷調作業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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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調至司法院或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辦事之法官,其調辦事期間視同審判年資,並適用下列規定: (一) 調辦事之期間,除擔任司法院各廳處長以上職務者外,以二年為原則,但司法院因業務需要,得延長一年。本要點公布實施前調辦事期間已逾二年者,得延長至公布實施後一年。 (二) 調派為二審法院庭長或調派至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業務者,應於二審法院實際擔任審判職務滿二年以上。本要點公布前,已調辦事者,不在此限。 (三) 符合調派為一審庭長或二審法官之資格者,如於調辦事期間工作績效良好,得於辦理各級法院法官整體調動作業時,依其志願調派為一審法院庭長或補實為二審法院法官,工作績效不彰者,歸建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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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遷調作業要點第11條的規定,對於調至司法院或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辦事的法官,其調辦事期間視同審判年資,且適用以下規定: (一) 調辦事期間的長度,一般原則是二年,但司法院因業務需要可以延長一年。如果在本要點公布實施前已經超過二年的情況,可以延長至公布實施後一年。 (二) 如果調派為二審法院庭長或調派至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業務,則應該在二審法院實際擔任審判職務滿二年以上。對於在本要點公布前已經進行調辦事的法官,不適用此限制。 (三) 符合成為一審庭長或二審法官的資格的法官,在調辦事期間工作表現良好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其志願調派為一審法院庭長或補實為二審法院法官。如果工作表現不佳,則回到原來的法院。 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調度和安排法官的工作,在法官之間進行適當的調動,以確保司法機構的運作順暢和效率。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法官在調辦事期間在法院中表現出色,並符合成為一審庭長的資格,他可以根據自己的志願,調派為一審法院庭長。但如果他的工作表現不佳,則會回到原本的法院。這樣的規定有助於鼓勵法官在調辦事期間盡職盡責,提升其工作能力和專業水準。
- 行政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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