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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遷調作業要點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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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調至司法院或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辦事之法官,其調辦事期間視同審判年資,並適用下列規定: (一) 調辦事之期間,除擔任司法院各廳處長以上職務者外,以二年為原則,但司法院因業務需要,得延長一年。本要點公布實施前調辦事期間已逾二年者,得延長至公布實施後一年。 (二) 調派為二審法院庭長或調派至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業務者,應於二審法院實際擔任審判職務滿二年以上。本要點公布前,已調辦事者,不在此限。 (三) 符合調派為一審庭長或二審法官之資格者,如於調辦事期間工作績效良好,得於辦理各級法院法官整體調動作業時,依其志願調派為一審法院庭長或補實為二審法院法官,工作績效不彰者,歸建原法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遷調作業要點第11條的規定,對於調至司法院或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辦事的法官,其調辦事期間視同審判年資,且適用以下規定: (一) 調辦事期間的長度,一般原則是二年,但司法院因業務需要可以延長一年。如果在本要點公布實施前已經超過二年的情況,可以延長至公布實施後一年。 (二) 如果調派為二審法院庭長或調派至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業務,則應該在二審法院實際擔任審判職務滿二年以上。對於在本要點公布前已經進行調辦事的法官,不適用此限制。 (三) 符合成為一審庭長或二審法官的資格的法官,在調辦事期間工作表現良好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其志願調派為一審法院庭長或補實為二審法院法官。如果工作表現不佳,則回到原來的法院。 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調度和安排法官的工作,在法官之間進行適當的調動,以確保司法機構的運作順暢和效率。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法官在調辦事期間在法院中表現出色,並符合成為一審庭長的資格,他可以根據自己的志願,調派為一審法院庭長。但如果他的工作表現不佳,則會回到原本的法院。這樣的規定有助於鼓勵法官在調辦事期間盡職盡責,提升其工作能力和專業水準。

  • 行政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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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遷調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遷調作業要點第 11 條規定:「十一 調至司法院或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辦事之法官,其調辦事期間視同審判年資,並適用下列規定: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遷調作業要點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