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遷調作業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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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審法院法官調派至二審法院擔任審判業務滿一年以上,工作績效良好者,得於辦理各級法院法官整體調動作業時,依其志願補實為二審法院法官或充任一審法院庭長、法官,工作績效不彰者,應歸建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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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官遷調作業要點第10條規定,如果一審法院的法官在二審法院擔任審判業務滿一年以上且工作績效良好,他們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補充在二審法院擔任法官或擔任一審法院的庭長或法官。而如果工作績效不彰的話,這些法官應該返回到原本的法院。 根據此要點的解釋,一審法院的法官在二審法院工作一年後,如果他們的表現良好,他們可以選擇在二審法院繼續工作,或者轉到一審法院擔任庭長或法官。這種調動是基於法官的意願和工作績效,目的是提高整體法官的工作效能。然而,如果法官的工作表現不佳,他們應該返回到原本的法院。這樣的調動作業旨在確保法官的工作品質和效能,在法院內部進行管理和調配,以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務。 參考資料:《法院組織法》、司法院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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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