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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遷調作業要點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 一審法院法官調派至二審法院擔任審判業務滿一年以上,工作績效良好者,得於辦理各級法院法官整體調動作業時,依其志願補實為二審法院法官或充任一審法院庭長、法官,工作績效不彰者,應歸建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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