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遷調作業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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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依第七點、第八點請求優先遷調者,擬往之同一法院以不逾同次調入庭長及法官總人數二分之一為限,請求者逾此人數時,依第五點之規定定其排序。司法院得因業務需要並視個案情形,調派至其所請求之法院或鄰近法院,亦得指定期間調至該法院辦事,而於所定期限屆滿或優先遷調原因消滅時歸建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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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遷調作業要點第9條,當法官提出優先遷調的請求時,同一法院可依不逾同次調入庭長及法官總人數二分之一的限制,進行遷調。如果請求人數超出此限制,則根據第5條的規定進行排序。此外,司法院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和個案情況,將法官調派到請求的法院或附近的法院,也可以指定一段時間在該法院工作,當指定的期限屆滿或優先遷調的原因消失時,法官將回到原來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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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