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遷調作業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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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法官因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扶養、醫療上有特別需要,非至特定地區之法院任職,顯難全心投入審判工作者,得檢具相關事證,請求優先遷調。由司法院審核後,將其請求之原因、事證,併同相關法官之遷調志願,檢送其現任職法院及擬調往之法院,經各該法官會議同意後,提交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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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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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