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遷調作業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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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於同一法院擔任庭長或法官職務未滿二年者,不得請求為同一審級之地區調動。但本要點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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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遷調作業要點第3條規定,如果一個法官在同一法院擔任庭長或法官職務未滿兩年,則不得請求調動到同一審級的另一個地區。但如果本要點有另外的規定,則不受此限制。 有關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是《法官遷調作業要點》,它是司法院對法官遷調進行管理的準則。該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法官在同一地區的持續穩定工作,並防止過於頻繁的調動對司法工作的影響。在實際操作中,如果法官的庭長或法官職務未滿兩年,則一般情況下是不會被允許請求調動到同一審級的其他地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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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