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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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官不得與案件繫屬中之當事人、關係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酬酢往來。但合於一般禮俗、學術、司法、公益等活動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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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這條法規,法官在擔任案件審判期間,不能與案件相關的當事人、關係人和他們的代理人、辯護人有任何贈送或回贈的行為或交往。不過,如果符合一般禮俗、學術、司法、公益等活動的情況,則不受此限制。這是為了確保法官的中立性和公正性,避免利益衝突的產生。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法官服務法》、司法院相關法規文件
- 繫屬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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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