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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9.01.25

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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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官不得與案件繫屬中之當事人、關係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酬酢往來。但合於一般禮俗、學術、司法、公益等活動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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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官應避免經常與特定律師在社交場所出現。但有前條但書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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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法官應避免與律師、案件之當事人有財務往來。但該當事人為金融機構且其交易係正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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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法官不得以投機、違反公平方式、利用法官身分或職務,獲取不當利益或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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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法官應避免讓律師經常進出其辦公室。但因公務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89.01.25,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