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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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法官應避免其他有損法官形象之應酬或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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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資料,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第6條規定,法官應避免其他有損法官形象之應酬或交往。這表示法官應該避免參與任何具有損害其形象的社交活動或與任何可能引起疑慮或爭議的人交往。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法官維持其獨立、中立和公正的形象,並避免與任何可能影響其判決或裁決的利益衝突相關的情況。例如,如果一個法官參與了一個與某一案件或當事人有關的社交活動,這可能導致對法官的公正性提出質疑,因此根據這項規定,法官應該避免這種應酬或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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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