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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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官應避免經常與特定律師在社交場所出現。但有前條但書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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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