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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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法官應避免與律師、案件之當事人有財務往來。但該當事人為金融機構且其交易係正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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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第3條,法官應該避免與律師、案件的當事人有財務往來。然而,如果當事人是金融機構且其交易是正當的,則不在此限。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並未提供,所以無法提供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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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