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檢查各級法院民刑事及行政訴訟等業務實施要點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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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明確規範「司法院視導所屬機關業務實施要點」(以下簡稱視導要點)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業務之檢查事宜,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檢查各級法院關於視導要點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業務,除本實施要點有特別規定者外,依視導要點之規定。但性質不相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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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司法院檢查各級法院民刑事及行政訴訟等業務實施要點第1條是為了明確規範司法院對於視導要點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業務的檢查事項。本條規定司法院應依照視導要點的規定,對各級法院關於這些業務進行檢查,除非本實施要點有特別規定,否則應遵循視導要點的限制。然而,如果這些業務的性質與視導要點中所規定的不同,則不受此限制。 根據最高法院網站上的資訊,我們無法直接查詢特定的司法院檢查各級法院民刑事及行政訴訟等業務實施要點第1條的解釋與相關範例,因此我無法提供具體的引用。
- 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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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