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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檢查各級法院民刑事及行政訴訟等業務實施要點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為明確規範「司法院視導所屬機關務實施要點」(以下簡稱視導要點)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業務之檢查事宜,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檢查各級法院關於視導要點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業務,除本實施要點有特別規定者外,依視導要點之規定。但性質不相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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