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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檢查各級法院民刑事及行政訴訟等業務實施要點

  • 異動日期:112 年 07 月 17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為明確規範「司法院視導所屬機關務實施要點」(以下簡稱視導要點)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業務之檢查事宜,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檢查各級法院關於視導要點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業務,除本實施要點有特別規定者外,依視導要點之規定。但性質不相同者,不在此限。

二、務檢查人員及其檢查業務範圍: (一)業務檢查人員:業務檢查工作,由視導要點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示業務廳辦理有關業務之主管人員擔任;必要時,得聯合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或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庭長或法官辦理。其人數在三人以上者,得指派一人為召集人。 (二)檢查業務範圍: 1.最高法院之民刑事、少年及家事業務。 2.最高行政法院之行政訴訟業務。 3.懲戒法院之公務員懲戒等業務。 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之民刑事、少年及家事業務。 5.高等行政法院之行政訴訟業務。 6.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智慧財產訴訟業務。 7.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之民刑事、少年及家事業務。

三、務檢查類型: (一)巡迴檢查:依視導要點及報經核定之視導計畫,定期或不定期巡迴辦理。但有天災、事變或其他特殊情形無法如期辦理時,得改期或暫緩為之。 (二)專案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依視導要點及報經核定之視導計畫,實施專案檢查: 1.監察院或其他有關機關行查者。 2.具名陳訴,認有實地瞭解陳訴內容之必要者。 3.匿名陳訴,列有具體事證者。 4.輿論或民意機關反映認有違失情弊者。 5.依裁判確定書類,認有調卷詳查之必要者。 6.審法院相關報表,發現案件進行情形異常,有調卷詳查必要者。

四、前點視導計畫,應由各該務廳依據過往業務檢查經驗及實務常見違失,就其負責業務,列舉應行檢查重點項目,並配合政策推動及業務調整隨時更新。如有共通之應行檢查重點項目,由主責廳彙整之。

五、本院為檢查第二點第二款所定務,得在不影響審判獨立原則下,指定調取特定案號之案卷簿冊或其他相關資料。相關人員除有正當理由外,宜配合調取之。 業務檢查人員應確實檢上開案卷簿冊或其他相關資料,針對前點所示應行檢查之共通及各別項目,切實檢討該案辦理業務之優缺,並簽具結果之意見。 前項意見,由主責廳彙整後,連同受檢法院或承辦人員之回意見,報請院長核定。必要時,得移請有關單位處理,並函各該法院參考改進。其各法院共通之缺點者,得通函各法院參考改進。不定期業務巡迴檢查後,得在各該法院舉行座談會,檢討業務得失,並聽取意見。

六、除檢案卷簿冊或其他相關資料外,務檢查得以下列方法為之: (一)訪問有關人員。 (二)與承辦人員面談或交換法律上意見。 (三)巡視開庭情形。 (四)就地舉行座談會,檢討業務檢查之情形。 (五)其他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