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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檢查各級法院民刑事及行政訴訟等業務實施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前點視導計畫,應由各該務廳依據過往業務檢查經驗及實務常見違失,就其負責業務,列舉應行檢查重點項目,並配合政策推動及業務調整隨時更新。如有共通之應行檢查重點項目,由主責廳彙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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