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檢查各級法院民刑事及行政訴訟等業務實施要點 第 4 條
四、前點視導計畫,應由各該業務廳依據過往業務檢查經驗及實務常見違失,就其負責業務,列舉應行檢查重點項目,並配合政策推動及業務調整隨時更新。如有共通之應行檢查重點項目,由主責廳彙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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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檢查各級法院民刑事及行政訴訟等業務實施要點第4條的規定,各該業務廳應根據過往業務檢查經驗及實務常見違失,就其負責業務列舉應行檢查的重點項目。此外,還應配合政策推動和業務調整,隨時更新這些檢查重點項目。如果有共通的應行檢查重點項目,則由主責廳彙整。這一條規定強調了檢查的重要性,以確保各級法院在民刑事及行政訴訟等業務方面的運作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 參考資料:司法院檢查各級法院民刑事及行政訴訟等業務實施要點(2017年5月24日司法院廳庭字第[email protected]號)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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