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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檢查各級法院民刑事及行政訴訟等業務實施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務檢查類型: (一)巡迴檢查:依視導要點及報經核定之視導計畫,定期或不定期巡迴辦理。但有天災、事變或其他特殊情形無法如期辦理時,得改期或暫緩為之。 (二)專案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依視導要點及報經核定之視導計畫,實施專案檢查: 1.監察院或其他有關機關行查者。 2.具名陳訴,認有實地瞭解陳訴內容之必要者。 3.匿名陳訴,列有具體事證者。 4.輿論或民意機關反映認有違失情弊者。 5.依裁判確定書類,認有調卷詳查之必要者。 6.審法院相關報表,發現案件進行情形異常,有調卷詳查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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