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檢查各級法院民刑事及行政訴訟等業務實施要點 第 3 條
三、業務檢查類型: (一)巡迴檢查:依視導要點及報經核定之視導計畫,定期或不定期巡迴辦理。但有天災、事變或其他特殊情形無法如期辦理時,得改期或暫緩為之。 (二)專案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依視導要點及報經核定之視導計畫,實施專案檢查: 1.監察院或其他有關機關行查者。 2.具名陳訴,認有實地瞭解陳訴內容之必要者。 3.匿名陳訴,列有具體事證者。 4.輿論或民意機關反映認有違失情弊者。 5.依裁判確定書類,認有調卷詳查之必要者。 6.審核法院相關報表,發現案件進行情形異常,有調卷詳查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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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檢查各級法院民刑事及行政訴訟等業務實施要點第3條規定了業務檢查的類型,包括巡迴檢查和專案檢查。巡迴檢查是根據視導要點和核定的視導計畫,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的實地檢查。專案檢查則是在特定情況下進行,例如監察院或其他相關機關的行查、具名陳訴、匿名陳訴有具體事證、輿論或民意機關反映有違失情弊、依裁判確定書類認為需調卷詳查、審核法院相關報表發現案件進行情形異常等。這些專案檢查需要依據視導要點和視導計畫進行核定。檢查目的是為了確保法院的業務運作符合法律規定,並及時紀錄並改善違規行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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