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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檢查各級法院民刑事及行政訴訟等業務實施要點 第 2 條

二、務檢查人員及其檢查業務範圍: (一)業務檢查人員:業務檢查工作,由視導要點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示業務廳辦理有關業務之主管人員擔任;必要時,得聯合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或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庭長或法官辦理。其人數在三人以上者,得指派一人為召集人。 (二)檢查業務範圍: 1.最高法院之民刑事、少年及家事業務。 2.最高行政法院之行政訴訟業務。 3.懲戒法院之公務員懲戒等業務。 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之民刑事、少年及家事業務。 5.高等行政法院之行政訴訟業務。 6.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智慧財產訴訟業務。 7.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之民刑事、少年及家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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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檢查各級法院民刑事及行政訴訟等業務實施要點第2條的規定,其內容涉及業務檢查人員及其檢查業務範圍。根據該條第(一)項,業務檢查人員由相關業務的主管人員擔任,視導要點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示業務廳負責辦理。業務檢查人員在執行業務時,必要時可以聯合其他法院指派庭長或法官來執行。另外,如果檢查人員的人數超過三人,則可以指派一人為召集人。根據該條第(二)項,檢查業務的範圍包括以下七個項目: 1. 最高法院的民刑事、少年及家事業務。 2. 最高行政法院的行政訴訟業務。 3. 懲戒法院的公務員懲戒等業務。 4.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的民刑事、少年及家事業務。 5. 高等行政法院的行政訴訟業務。 6.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智慧財產訴訟業務。 7. 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的民刑事、少年及家事業務。 根據我們提供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出以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根據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411條,檢察官對於法院擁有獨立行使職權的權力,除非遇到緊急情況或法律另有規定,檢察官僅能在其所屬檢察署轄區內執行職務。相關資料:(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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