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檢查各級法院民刑事及行政訴訟等業務實施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業務檢查人員及其檢查業務範圍: (一)業務檢查人員:業務檢查工作,由視導要點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示業務廳辦理有關業務之主管人員擔任;必要時,得聯合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或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庭長或法官辦理。其人數在三人以上者,得指派一人為召集人。 (二)檢查業務範圍: 1.最高法院之民刑事、少年及家事業務。 2.最高行政法院之行政訴訟業務。 3.懲戒法院之公務員懲戒等業務。 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之民刑事、少年及家事業務。 5.高等行政法院之行政訴訟業務。 6.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智慧財產訴訟業務。 7.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之民刑事、少年及家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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