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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檢查各級法院民刑事及行政訴訟等業務實施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本院為檢查第二點第二款所定務,得在不影響審判獨立原則下,指定調取特定案號之案卷簿冊或其他相關資料。相關人員除有正當理由外,宜配合調取之。 業務檢查人員應確實檢上開案卷簿冊或其他相關資料,針對前點所示應行檢查之共通及各別項目,切實檢討該案辦理業務之優缺,並簽具結果之意見。 前項意見,由主責廳彙整後,連同受檢法院或承辦人員之回意見,報請院長核定。必要時,得移請有關單位處理,並函各該法院參考改進。其各法院共通之缺點者,得通函各法院參考改進。不定期業務巡迴檢查後,得在各該法院舉行座談會,檢討業務得失,並聽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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