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檢查各級法院民刑事及行政訴訟等業務實施要點 第 5 條
五、本院為檢查第二點第二款所定業務,得在不影響審判獨立原則下,指定調取特定案號之案卷簿冊或其他相關資料。相關人員除有正當理由外,宜配合調取之。 業務檢查人員應確實檢核上開案卷簿冊或其他相關資料,針對前點所示應行檢查之共通及各別項目,切實檢討該案辦理業務之優缺,並簽具結果之意見。 前項意見,由主責廳彙整後,連同受檢法院或承辦人員之回復意見,報請院長核定。必要時,得移請有關單位處理,並函各該法院參考改進。其係各法院共通之缺點者,得通函各法院參考改進。不定期業務巡迴檢查後,得在各該法院舉行座談會,檢討業務得失,並聽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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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檢查各級法院民刑事及行政訴訟等業務實施要點第5條,法院在進行檢查業務時,可以指定調取特定案號之案卷簿冊或其他相關資料,並且相關人員應該配合調取。檢查人員應仔細檢核案卷簿冊或其他相關資料,針對應檢查項目進行檢討並提出意見。這些意見由主責廳整理後,連同受檢法院或承辦人員的回覆意見,報請院長核定。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移請其他相關單位處理並函告各法院參考改進。若是共同的缺點,可以給各法院發函參考改進。在不定期的業務巡迴檢查後,可以在各相關法院舉行座談會,討論業務的得失並聽取意見。 參考資料: 司法院檢查各級法院民刑事及行政訴訟等業務實施要點第5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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