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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檢查各級法院民刑事及行政訴訟等業務實施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除檢案卷簿冊或其他相關資料外,務檢查得以下列方法為之: (一)訪問有關人員。 (二)與承辦人員面談或交換法律上意見。 (三)巡視開庭情形。 (四)就地舉行座談會,檢討業務檢查之情形。 (五)其他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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