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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檢查各級法院民刑事及行政訴訟等業務實施要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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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除檢案卷簿冊或其他相關資料外,務檢查得以下列方法為之: (一)訪問有關人員。 (二)與承辦人員面談或交換法律上意見。 (三)巡視開庭情形。 (四)就地舉行座談會,檢討業務檢查之情形。 (五)其他當方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檢查各級法院民刑事及行政訴訟等業務實施要點第6條的規定,業務檢查的方法包括訪問有關人員、與承辦人員面談或交換法律上意見、巡視開庭情形、就地舉行座談會檢討業務檢查的情形,以及其他適當方法。這些方法都是為了確保對法院業務的全面檢查和監督。根據相關參考資料,例如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三○◠號判例中有提到對於檢查人的任命和檢查報告的規定,這些方法的運用有助於確保法院業務的運作和監督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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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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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檢查各級法院民刑事及行政訴訟等業務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檢查各級法院民刑事及行政訴訟等業務實施要點第 6 條規定:「六、除檢核案卷簿冊或其他相關資料外,業務檢查得以下列方法為之: (一)訪問有關人員。 (二)與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檢查各級法院民刑事及行政訴訟等業務實施要點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