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檢查各級法院民刑事及行政訴訟等業務實施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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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除檢核案卷簿冊或其他相關資料外,業務檢查得以下列方法為之: (一)訪問有關人員。 (二)與承辦人員面談或交換法律上意見。 (三)巡視開庭情形。 (四)就地舉行座談會,檢討業務檢查之情形。 (五)其他適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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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檢查各級法院民刑事及行政訴訟等業務實施要點第6條的規定,業務檢查的方法包括訪問有關人員、與承辦人員面談或交換法律上意見、巡視開庭情形、就地舉行座談會檢討業務檢查的情形,以及其他適當方法。這些方法都是為了確保對法院業務的全面檢查和監督。根據相關參考資料,例如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三○◠號判例中有提到對於檢查人的任命和檢查報告的規定,這些方法的運用有助於確保法院業務的運作和監督的有效性。
- 核名詞
- 業名詞
- 法律名詞
- 開庭名詞
- 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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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