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臺灣高等法院及分院之民、刑各庭,由庭長一人、庭員二人組成並以庭長任審判長為原則,審判長應認真詳閱卷證、主持審判、評議及核閱裁判書類。庭長分受案件之比例為六分之一至九分之一。實際分案量,視各庭之庭員人數及庭長所擔任事務繁簡,於年終會議討論決定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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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高等法院及分院之民、刑各庭,由庭長一人、庭員二人組成並以庭長任審判長為原則,審判長應認真詳閱卷證、主持審判、評議及核閱裁判書類。庭長分受案件之比例為六分之一至九分之一。實際分案量,視各庭之庭員人數及庭長所擔任事務繁簡,於年終會議討論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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