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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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高等法院及分院之民、刑各庭,由庭長一人、庭員二人組成並以庭長任審判長為原則,審判長應認真詳閱卷證、主持審判、評議及核閱裁判書類。庭長分受案件之比例為六分之一至九分之一。實際分案量,視各庭之庭員人數及庭長所擔任事務繁簡,於年終會議討論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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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第1條》,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的民、刑各庭,由一名庭長和兩名庭員組成,並以庭長擔任審判長為原則。審判長的職責包括認真詳閱案卷、主持審判、參與評議和核閱裁判書類。庭長分受案件的比例為六分之一至九分之一。實際分案量則根據各庭的庭員人數和庭長的事務繁簡,在年終會議上進行討論並做出決定。 參考資料: - 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第1條
- 核名詞
- 裁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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