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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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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之案件,除指定專庭審判者外,應以庭為單位,依抽籤之方式分受之。庭內分案辦法,由院長召集會議決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第2條,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依庭為單位進行分案,這是指除了指定特定專庭審判之外,其他案件應該以抽籤的方式分配至各個庭院審理。庭內分案的具體辦法則需要院長召集會議進行討論並做出決定。根據最新資料,可以舉出一個例子來解釋:假設臺灣高等法院需要審理一起刑事案件,該法院的三個庭院分別有A庭、B庭和C庭。根據抽籤結果,這起案件將分配給A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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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第 2 條規定:「二、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之案件,除指定專庭審判者外,應以庭為單位,依抽籤之方式分受之。庭內分案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