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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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之案件,除指定專庭審判者外,應以庭為單位,依抽籤之方式分受之。庭內分案辦法,由院長召集會議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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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第2條,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依庭為單位進行分案,這是指除了指定特定專庭審判之外,其他案件應該以抽籤的方式分配至各個庭院審理。庭內分案的具體辦法則需要院長召集會議進行討論並做出決定。根據最新資料,可以舉出一個例子來解釋:假設臺灣高等法院需要審理一起刑事案件,該法院的三個庭院分別有A庭、B庭和C庭。根據抽籤結果,這起案件將分配給A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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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