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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之案件,除指定專庭審判者外,應以庭為單位,依抽籤之方式分受之。庭內分案辦法,由院長召集會議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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