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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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庭之事務分配,除法令及本要點別有規定者外,由庭長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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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第 3 條的規定,各庭的事務分配由庭長決定,除非法令或本要點另有規定。這意味著庭長有權決定法官在庭上擔任的角色和責任分配。例如,庭長可以決定哪些法官擔任審判長,負責指揮庭上的法律程序和訴訟進行。庭長也可以指定其他法官擔任受命法官,協助準備審判事項或進行審前會議。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庭上的工作能夠順利進行,並保障審判的公正性和效率。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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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