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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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庭成員,應具榮辱與共觀念,切實參與合議審判;審判長應時常督導陪席法官詳細閱卷、積極參與審判,並考核其勤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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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第4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各庭成員應具有榮辱與共的觀念,切實參與合議審判。這表示庭成員在合議審判過程中必須全程參與,並且對案件的審議負有責任。 2. 審判長應時常督導陪席法官詳細閱卷、積極參與審判。這表示審判長有責任監督陪席法官仔細閱讀案卷,積極參與審判,確保案件能夠得到充分審議。 3. 審判長還應評估陪席法官的勤勉程度。這表示審判長有責任對陪席法官的工作表現進行評估,包括勤勞程度等方面的評估。 範例: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審判長可以要求陪席法官對案卷進行詳細閱讀,並確保他們積極參與審判,例如就案件事宜提出合理的問題或意見,以保證案件得到公正審理。審判長還可以根據勞動法規的標準來評估陪席法官的工作表現,並做出相應的考核結果。
- 合議審判名詞
- 陪席法官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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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