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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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庭受理案件,得配合合議庭成員人數,依左列範圍,增訂副卷,但庭長得視案件繁簡增減其範圍。 (一)民事訴訟事件,影印第一審判決書、第二審上訴書狀及更審前第二、三審歷次判決書,暨關於訴之變更、追加之資料、重要證據及其他與案情有重大關係部分。 (二)刑事訴訟案件,影印起訴書或自訴狀、第一審判決書、第二審上訴書狀及更審前第二、三審歷次判決書,暨重要證據及其他與案情有重大關係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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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第5條規定,各庭在受理民事訴訟事件時,可以根據合議庭成員人數增訂副卷。具體範圍如下: 1. 影印第一審判決書:包括第一審法院所作出的判決書影印本。 2. 影印第二審上訴書狀:包括上訴人提交的第二審上訴書狀影印本。 3. 更審前第二、三審歷次判決書:包括更審前第二、三審所作出的歷次判決書的影印本。 4. 關於訴之變更、追加之資料:包括與案情有關的訴訟變更、追加的資料的影印本。 5. 重要證據及其他與案情有重大關係部分:包括與案情有關的重要證據及其他與案情有重大關係的文件的影印本。 這些副卷的內容是為了協助合議庭成員進行審理和判決,使他們能夠更好地瞭解案情和相關證據。示例:在一起民事訴訟案件中,合議庭成員可以根據第一審判決書、第二審上訴書狀等相關文件的副卷,瞭解案件的背景和各方的主張,以做出準確的判決。
- 合議庭名詞
- 上訴名詞
- 訴之變更名詞
- 證據名詞
- 起訴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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