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各庭受理案件,得配合合議庭成員人數,依左列範圍,增訂副卷,但庭長得視案件繁簡增減其範圍。 (一)民事訴訟事件,影印第一審判決書、第二審上訴書狀及更審前第二、三審歷次判決書,暨關於訴之變更、追加之資料、重要證據及其他與案情有重大關係部分。 (二)刑事訴訟案件,影印起訴書或自訴狀、第一審判決書、第二審上訴書狀及更審前第二、三審歷次判決書,暨重要證據及其他與案情有重大關係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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