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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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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裁判書原則上由受命(主辦)法官負責撰寫,於必要時,審判長亦得指定陪席法官或自行為之。撰寫裁判書之法官簽名後,應將裁判書交參與審判之其他法官先行閱覽簽名,再送審判長閱,如發現有欠妥適者,應予修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設有幾庭不同條規定的第十四條,裁判書的撰寫原則上由受命(主辦)法官負責,但審判長也可以指定陪席法官或自行為之。在裁判書撰寫完成後,應由參與審判的其他法官先行閱覽簽名,然後再交由審判長核閱。如果發現有欠妥適的地方,應進行修正。 這條規定可以向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第 14 條尋找相關資料。

  • 裁判名詞
  • 陪席法官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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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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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第 14 條規定:「十四、裁判書原則上由受命(主辦)法官負責撰寫,於必要時,審判長亦得指定陪席法官或自行為之。撰寫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