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四、裁判書原則上由受命(主辦)法官負責撰寫,於必要時,審判長亦得指定陪席法官或自行為之。撰寫裁判書之法官簽名後,應將裁判書交參與審判之其他法官先行閱覽簽名,再送審判長核閱,如發現有欠妥適者,應予修正。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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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裁判書原則上由受命(主辦)法官負責撰寫,於必要時,審判長亦得指定陪席法官或自行為之。撰寫裁判書之法官簽名後,應將裁判書交參與審判之其他法官先行閱覽簽名,再送審判長核閱,如發現有欠妥適者,應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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