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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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裁判書原則上由受命(主辦)法官負責撰寫,於必要時,審判長亦得指定陪席法官或自行為之。撰寫裁判書之法官簽名後,應將裁判書交參與審判之其他法官先行閱覽簽名,再送審判長核閱,如發現有欠妥適者,應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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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設有幾庭不同條規定的第十四條,裁判書的撰寫原則上由受命(主辦)法官負責,但審判長也可以指定陪席法官或自行為之。在裁判書撰寫完成後,應由參與審判的其他法官先行閱覽簽名,然後再交由審判長核閱。如果發現有欠妥適的地方,應進行修正。 這條規定可以向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第 14 條尋找相關資料。
- 裁判名詞
- 陪席法官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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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