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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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評議之結果,對於事實之認定及法律之適用見解各異,無法依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獲致決議時,宜再開言詞辯論,續行研究案件之內容,再行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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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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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五條條文
- 言詞辯論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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