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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三、評議之結果,對於事實之認定及法律之適用見解各異,無法依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獲致決議時,宜再開言詞辯論,續行研究案件之內容,再行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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