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十二、案件經辯論終結後,如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者,應列舉理由交付評議,並記載於評議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第12條,當案件經辯論終結後,若認為需要再開言詞辯論,應該將相關理由列舉出來並交付評議,同時將該理由記錄在評議簿上。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
- 辯論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