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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評議時應嚴格遵守法院組織法之規定,由參與審判之法官充分陳述意見後,再行評決;各法官之意見應分別載於評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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