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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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審判長主持評議時,應設定每案事實及法律之爭點,促使庭員就各項爭點為充分之陳述,以免評議不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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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第10條,審判長在主持評議時,應設定每案事實及法律之爭點,促使庭員就各項爭點進行充分的陳述,以確保評議的全面性。 例如,在某個案件中,當事人之間對於事實的認定或法律條文的解釋可能存在爭議。審判長可以指引庭員關注這些爭點並陳述自己的觀點,以確保評議時充分考慮了各方的意見。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第10條
- 爭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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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