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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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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審判長主持評議時,應設定每案事實及法律之爭點,促使庭員就各項爭點為充分之陳述,以免評議不周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第10條,審判長在主持評議時,應設定每案事實及法律之爭點,促使庭員就各項爭點進行充分的陳述,以確保評議的全面性。 例如,在某個案件中,當事人之間對於事實的認定或法律條文的解釋可能存在爭議。審判長可以指引庭員關注這些爭點並陳述自己的觀點,以確保評議時充分考慮了各方的意見。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第10條

  • 爭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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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第 10 條規定:「十、審判長主持評議時,應設定每案事實及法律之爭點,促使庭員就各項爭點為充分之陳述,以免評議不周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