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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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言詞辯論或審判期日,審判長應依民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把握言詞審理及直接審理之原則,切實踐行訴訟程序,儘量使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呈現於公判庭,俾陪席法官對於案情充分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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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第9條,審判長在言詞辯論或審判期日應根據民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堅持言詞審理和直接審理原則,確保訴訟程序的執行,盡量在公開審判庭上展示攻擊和防禦方法以及證據,使陪席法官對案情有充分的了解。 以下是相關參考資料: 1. 臺灣高等法院合議庭運作原則(民進庭) - 參考範例:在民進庭中,審判長會根據案件的特點和訴訟程序的要求,適時安排言詞辯論或審判期日,以實現審判的公開、公正和效益。 2. 民事訴訟法第274條 - 參考範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74條,當案件需要言詞辯論或審判期日時,法院應當訂定日期,並通知當事人到庭進行辯論或審判。 3.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 - 參考範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當案件需要審判期日時,法院應當訂定日期,並通知當事人到庭進行審判。 以上資料都與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第9條的規定有關,並可作為該條規定的參考範例。
- 言詞辯論名詞
- 審判期日名詞
- 刑事訴訟法法規
- 攻擊防禦方法名詞
- 證據名詞
- 公判庭名詞
- 俾名詞
- 陪席法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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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