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 第 8 條
快速跳轉
八、受命法官不得於準備、調查程序終結時,代審判長指定言詞辯論或審判期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第8條規定,受命法官在準備和調查程序結束時不得代替審判長指定言詞辯論或審判期日。根據最新資料,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合議庭的平等性和公正性,避免由受命法官獨自決定審判的時間和方式。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
- 受命法官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審判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