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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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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命法官於準備、調查程序終結後,依序將卷證送交陪席法官、審判長審閱後指定期日或逕付評議,其有再開已終結之準備、調查程序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台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第 7 條規定了受命法官在準備、調查程序結束後的相關程序。根據該條規定,受命法官應按照順序將案卷和證據提交給陪席法官和審判長審閱,然後指定審判日期或直接進行評議。如果有需要重新開展已經結束的準備、調查程序的情況,則應根據前項規定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第 7 條

  • 受命法官名詞
  • 陪席法官名詞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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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第 7 條規定:「七、受命法官於準備、調查程序終結後,依序將卷證送交陪席法官、審判長審閱後指定期日或逕付評議,其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