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受命法官於準備、調查程序終結後,依序將卷證送交陪席法官、審判長審閱後指定期日或逕付評議,其有再開已終結之準備、調查程序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