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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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命法官於準備、調查程序終結後,依序將卷證送交陪席法官、審判長審閱後指定期日或逕付評議,其有再開已終結之準備、調查程序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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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台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第 7 條規定了受命法官在準備、調查程序結束後的相關程序。根據該條規定,受命法官應按照順序將案卷和證據提交給陪席法官和審判長審閱,然後指定審判日期或直接進行評議。如果有需要重新開展已經結束的準備、調查程序的情況,則應根據前項規定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加強合議審判功能實施要點第 7 條
- 受命法官名詞
- 陪席法官名詞
- 期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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