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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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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合議審判裁判評議簿,由庭長或審判長保管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第 5 條,行合議審判的裁判評議簿應由庭長或審判長保管。這意味著裁判評議簿是由庭長或審判長負責保管並管理的文件,其中記錄了行合議審判的相關評論和意見。這一要點的目的可能是為了確保行合議審判的程序公正和透明,以及提供來自庭長或審判長的監督和指導。相關資料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法規和文件,例如《法院組織法》和相關的司法院公告或指導文件。

  • 合議審判名詞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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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第 5 條規定:「五、行合議審判之裁判評議簿,由庭長或審判長保管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