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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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合議審判之裁判評議簿,由庭長或審判長保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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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第 5 條,行合議審判的裁判評議簿應由庭長或審判長保管。這意味著裁判評議簿是由庭長或審判長負責保管並管理的文件,其中記錄了行合議審判的相關評論和意見。這一要點的目的可能是為了確保行合議審判的程序公正和透明,以及提供來自庭長或審判長的監督和指導。相關資料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法規和文件,例如《法院組織法》和相關的司法院公告或指導文件。
- 合議審判名詞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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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